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7305号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马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海娥,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物业副总经理,住该公司宿舍。被告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北区西里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的起诉。
审判员 付 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欣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