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968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卫,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慈溪市枝颖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周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钱旭能。
被执行人:周栋,系慈溪市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7向被执行人慈溪市枝颖电子电器有限公司、钱旭能、周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钱旭能所有的位于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慈溪杭州湾汽配机电市场1号楼﹤-1-89﹥室[房产证号为慈房权证2013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3)第1400**号]房地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寿 森 坤
审 判 员 莫 建 江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