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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再3号

张某甲与杜某、人某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某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再3号申请再审人某:张某甲。法定代理人某:张某乙。委托代理人某:杨长顺,被申请人某:杜某。委托代理人某(特别代理):丁养善、杨娴燕,梁山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申请再审人某张某甲与被申请人某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潘世课

审判员  丛莹莹人某民陪审员冯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