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某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再3号申请再审人某:张某甲。法定代理人某:张某乙。委托代理人某:杨长顺,被申请人某:杜某。委托代理人某(特别代理):丁养善、杨娴燕,梁山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申请再审人某张某甲与被申请人某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潘世课
审判员 丛莹莹人某民陪审员冯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