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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376号

张希亮与沂水县龙家圈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富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希亮,沂水县龙家圈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富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张希亮。被执行人沂水县龙家圈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一中路。被执行人熊富新。申请执行人张希亮与被执行人沂水县龙家圈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富新劳务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52802.50元,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了撤销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昌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执行员  陈金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