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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495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495号原告王某甲,女,生于1988年10月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留记,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29日。委托代理人赵铁峰,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依法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

审 判 长  巴秋鸽

审 判 员  魏艳芳

人民陪审员  刘梦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孟凡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