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495号原告王某甲,女,生于1988年10月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留记,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29日。委托代理人赵铁峰,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依法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
审 判 长 巴秋鸽
审 判 员 魏艳芳
人民陪审员 刘梦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孟凡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