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778-3号申请执行人李飞,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府谷县孤山镇李家洼第二自然村。被执行人付杰,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府谷县墙头乡前会村前会自然村。被执行人赵宝荣,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府谷县大昌汗镇虎石畔村,身份证号码:6127231988********。申请执行人李飞与被执行人赵宝荣、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3)府民初字第0120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宝荣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有资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宝荣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款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账户61001697354052502343内。冻结被执行人赵宝荣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本次冻结到期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培华
审 判 员 贾 飞助理
审判员 柴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慧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