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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坊执指字第72号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红军、于建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红军,于建慧,吴振京,宋晓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坊执指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路139号。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董事长被执行人于红军。被执行人于建慧。被执行人吴振京。被执行人宋晓晶。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红军、于建慧、吴振京、宋晓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丘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06)安贾民二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于红军、于建慧、吴振京、宋晓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锋远

审判员  郭 亮

审判员  李恒铸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兴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