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555号
申请执行人:澳洲联邦银行(济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被执行人:王备粮,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济源市兴隆技术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被执行人:济源市中兴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被执行人:陶丽勤,女,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二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澳洲联邦银行(济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王备粮、济源市兴隆技术玻璃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兴耐磨材料有限公司、陶丽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备粮、陶丽勤的存款7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孔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