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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1555号

澳洲联邦银行(济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备粮、济源市兴隆技术玻璃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澳洲联邦银行(济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备粮,济源市兴隆技术玻璃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兴耐磨材料有限公司,陶丽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555号

申请执行人:澳洲联邦银行(济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被执行人:王备粮,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济源市兴隆技术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被执行人:济源市中兴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被执行人:陶丽勤,女,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二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澳洲联邦银行(济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王备粮、济源市兴隆技术玻璃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兴耐磨材料有限公司、陶丽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备粮、陶丽勤的存款7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孔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