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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3民初883号

犍为县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章友、青绍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犍为县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章友,青绍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3民初883号

原告:犍为县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凤石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侯建勤,经理。

被告:胡章友,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21日,居民。

被告:青绍秀,女,汉族,生于1969年9月15日,居民。本院在审理犍为县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章友、青绍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犍为县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犍为县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犍为县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犍为县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舒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