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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5909号

天津市龙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侯少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龙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侯少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5909号原告天津市龙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三湖里1号楼102号。法定代表人孙洪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文祥,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少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龙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少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龙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俊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