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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2190号

申请执行人冯强与被执行人刘振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强,刘振利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190号

申请执行人:冯强,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刘振利,男,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2014)黄商初字第130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冯强与被执行人刘振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车辆,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21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千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