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城执字第2865号申请执行人欧同国,男,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执行人王亮,男,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我院作出的(2015)历城商初字第68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历城执字第28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郜作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康玉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