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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2872号

王考莲与罗云林、王素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考莲,罗云林,王素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2872号

原告:王考莲。

被告:罗云林。

被告:王素娇。

原告王考莲与被告罗云林、王素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

一、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和利息(自借款之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考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云林、王素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罗云林、王素娇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22日,被告罗云林向原告王考莲借款30000元,同日被告罗云林出具亲笔签名的借条一份给原告。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罗云林、王素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考莲借款30000元及自2016年5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罗云林、王素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业银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审 判 员 马武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泮婷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