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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执字第01045-2号

昌图县XXXX联社与昌图XX肥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昌图县XXXX联社,昌图XX肥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01045-2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XXXX联社。法定代表人王X,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昌图XX肥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X,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2日以(2014)昌执字第0104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昌图XX饲料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办公室、库房、国有土地等整个院落。于2014年12月6日委托铁岭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上述财产予以评估,并于2016年5月11日委托铁岭远大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昌图XX肥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以2,281,462.05元流拍。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三次流拍底价接收流拍物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昌图XX饲料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办公室、库房、国有土地等整个院落,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昌图县XXXX联社抵偿借款2,281,462.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