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162号原告崔金山,男,196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洪霞,女,197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崔金山与被告洪霞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崔金山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闫雪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毕凯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