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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1162号

崔金山与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金山,洪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162号原告崔金山,男,196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洪霞,女,197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崔金山与被告洪霞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崔金山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闫雪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毕凯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