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96号申请人扎赉特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扎赉特旗音德尔镇。
法定代表人:舒栩被执行人王陶格陶,男,住所地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包金和,男,住所地巴达尔胡镇。包额尔敦陶格陶,男,住所地扎赉特旗音德尔镇。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的扎赉特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王陶格陶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陶格陶、包金和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本金400000.00元及调解书确定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59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2016)内2223执96号案件的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明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