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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执110号

楚广海与保定富川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楚广海,保定富川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110号申请人楚广海。被执行人保定富川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博野县。法定代表人张保军,该公司总经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名为楚广海实为楚广辉所写且楚广辉也未提供楚广海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执行条件,应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37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翟新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