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2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胡兆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漆婷,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晋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宋继忠。
上诉人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晋鹏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492.88元减半收取为3246.44元,由上诉人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文
审判员 贾小平
审判员 李秀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升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