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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1771号

原告张荣兰与被告孙井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1771号原告张荣兰,女,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龙潭镇。被告孙井军,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龙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兰与被告孙井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兰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荣兰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荣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荣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丽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毛 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