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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4635号

翁朕伟与耿爽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4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翁朕伟,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爽爽,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上诉人翁朕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翁朕伟在收到原审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翁朕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斌

审 判 员  邬 梅

代理

审判员  卞晓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陶 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