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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执644号

贾增华与王强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增华,王强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644号申请执行人贾增华,福田职工。被执行人王强清,农民。申请执行人贾增华与被执行人王强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704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静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强清的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文

审判员  王晓楠

审判员  孙少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