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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1012号

张建民与韩永红韩龙兴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民,付祥,韩永红,韩龙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民,男,汉族,1966年7月17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付祥,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韩永红,女,汉族,1971年12月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韩龙兴,男,汉族,1966年8月1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张建民与被执行人付祥、韩永红、韩龙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12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建民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1098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12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张建民的债权41098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梅

审 判 员  全拥军

代理

审判员  赖红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家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