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4133号原告大连新时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岭,系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艳霞,系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华塑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王涛。
原告大连新时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华塑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王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原告依据同一事实曾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经受诉立案,案号为(2016)辽0202民初3509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不能重复提起诉讼。原告就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已经在本院起诉,该案正在审理中,原告再次提起诉讼不当,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连新时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49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谭红梅
审判员 范业强
审判员 张磊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