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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906号

福州市鑫越群贸易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圣巢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州市鑫越群贸易有限公司,芜湖市圣巢家具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906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市鑫越群贸易有限公司,住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越群,组织机构代码:07975261-8。

被执行人:芜湖市圣巢家具有限公司,住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何俊峰,组织机构代码:07724388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市鑫越群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圣巢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芜湖市圣巢家具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福州市鑫越群贸易有限公司142165元及利息、执行费2030元至今未付。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芜湖市圣巢家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启动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利民

审判员  阮道云

审判员  潘XX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小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