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刑更675号罪犯姜峰,男,1978年4月8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籍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以(2008)丰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姜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10年12月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2月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6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对罪犯姜峰原犯罪的审查,在监认罪服法改造、犯罪心理矫正、文化法律学习、回归社会劳动技能掌握、执行财产刑及再犯罪危险等情况综合考查测评,可以认定:罪犯姜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劳动肯干,完成生产任务,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基本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5月29日日至2016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韶伟
审判员 王佳森
审判员 周金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