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2执90号申请执行人李红胜,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秦江,男,汉族,1974年6月24日生。李红胜与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王民初字第002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秦江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李红胜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00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00元、利息3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案件执行费192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秦江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李红胜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王民初字第00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权利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卫
审判员 惠 平
审判员 李茂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戴素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