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2898号原告沈阳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溪东。委托代理人段广福。被告刘昊。
原告沈阳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褚振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