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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民申61号

王冬林、邹苏娟等与王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丽,王冬林,邹苏娟,王欣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申6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丽。

委托代理人:王峰,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冬林。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邹苏娟。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欣晨。以上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表人:蔡新,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丽因与被申请人王冬林、邹苏娟、王欣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本院(2015)泰中民终字第01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孟玉祥

审判员  王军强

审判员  陈海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