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申6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丽。
委托代理人:王峰,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冬林。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邹苏娟。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欣晨。以上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表人:蔡新,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丽因与被申请人王冬林、邹苏娟、王欣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本院(2015)泰中民终字第01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孟玉祥
审判员 王军强
审判员 陈海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