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224号
申请执行人:詹义明,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王福根,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詹义明与被执行人王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2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借款14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5元,并承担执行费123元。执行中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王福根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詹义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226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冯龙宝
审判员 刘廷伟
审判员 张徽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