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98号申请执行人文某某,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生。被执行人吕某甲,男50岁许,陕西省志丹县人。被执行人吕某乙,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文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甲、吕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文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件款2224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案件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二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待有下落时恢复执行,经查,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回,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娟
代理
审判员 姬燕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