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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475号

刘亚娜与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亚娜,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475号申请执行人刘亚娜,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欧酒店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佩文,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渭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渭劳人仲案字[2014]第05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北欧酒店管理公司未按生效裁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亚娜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6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四查,被执行人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刘亚娜申请执行的40692元暂时得不到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渭劳人仲案字[2014]第055号裁决书刘亚娜申请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刘亚娜发现被执行人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学民

审判员  刘娟洁

审判员  田剑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长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