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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特327号

申请人张守俭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327号申请人张守俭,男,195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张秀娥,女,194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张秀平,女,195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张守勤,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张守礼,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张秀云,女,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张守志,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兼张秀娥、张秀平、张守志的委托代理人)张守忠,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守俭、张秀娥、张秀平、张守勤、张守礼、张秀云、张守志、张守忠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守俭、张秀娥、张秀平、张守勤、张守礼、张秀云、张守志、张守忠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6年6月15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张绍华名下,座落于莱州市沙河镇和平街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沙政字第10020347号;土地使用证号:集建()字第09020338号】,由甲方张守俭继承,归甲方张守俭所有。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曙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綦俊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