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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444号

胡某甲与胡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7444号

原告:胡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侃,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楼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文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