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7444号
原告:胡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侃,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楼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文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
胡某甲与胡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7444号
原告:胡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侃,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楼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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