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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行审100号

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诉葛宾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葛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85行审100号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莱西市黄海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刘术林,局长。被执行人葛宾,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葛宾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葛宾作出了西费征字(2015)第17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内容是: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45906元,限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西费征字(2015)第17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于2015年10月29日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西费征字(2015)第17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法律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复议、起诉又不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西费征字(2015)第17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炳良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刘悦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蕾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