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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执491号之一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水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水榜,危冬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4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488号。组织机构代码:07688145-7。法定代表人程建新,系该商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水榜,男,1954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危冬娥,女,195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21民初3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水榜、危冬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以(2016)赣0121民初306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水榜名下坐落于景德镇市中山北路9号、50号抵押在申请执行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的房产两套(房产证号分别为:景房权证字第××号、第××号;面积分别为:31.57㎡、406.8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水榜名下坐落于景德镇市中山北路9号、50号房产两套(房产证号分别为:景房权证字第××号、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 林

审 判 员  李小青

代理

审判员  张昌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