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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4552号

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455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浙0109行审3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10月13日将罚款交入申请执行人账户。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行审31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剑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