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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5行审159号

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5行审159号申请执行人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陈俊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罗军,系该局劳动监察支队二科副科长。被执行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鸿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9月16日依法作出的潜人社监罚(2015)5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潜人社监罚(2015)5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潜人社监罚(2015)5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潜人社监罚(2015)5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君

审判员  沈作东

审判员  朱显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江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