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5行审159号申请执行人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陈俊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罗军,系该局劳动监察支队二科副科长。被执行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鸿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9月16日依法作出的潜人社监罚(2015)5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潜人社监罚(2015)5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潜人社监罚(2015)5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潜人社监罚(2015)5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君
审判员 沈作东
审判员 朱显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江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