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1482号原告邱中林,男,197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王安伦,男,197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邱中林与被告王安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中林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中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盛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晓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