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民终3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新洲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北三路23小区**栋***号。
法定代表人:许智勇。
委托代理人:杨明,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智勇,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衡德军,男,1964年3月1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德明,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
上诉人石河子新洲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许智勇为与被上诉人衡德军、牛德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商栋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胡春红、李红敏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河子新洲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明、上诉人许智勇、被上诉人衡德军、牛德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8068元(上诉人石河子新洲创新科技有限公司预交1818元,许智勇预交62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商 栋
审判员 胡春红
审判员 李红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