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民辖终1483号

吕学鹏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辖终1483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吕学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4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萝岗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委托代理人:索士余,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学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

上诉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4民初14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民诉法21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被上诉人所提供萝岗工商分局九佛工商所的证明材料可以认定上诉人广州晶东贸易公司的实际办公经营地为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4号之2瑞安广州中心8楼,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逸思

审 判 员  谢国雄

代理

审判员  王碧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