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4执764号

奥康鞋业销售有限公司、安阳康麒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奥康鞋业销售有限公司,安阳康麒商贸有限公司,董会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764号申请执行人奥康鞋业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468804,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黄田街道奥康工业园。被执行人安阳康麒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085645-6,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时代广场2号楼1/2B3号。被执行人董会永,男,1974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温永商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奥康鞋业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康麒商贸有限公司、董会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双方当事人正和解协商中,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先予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6月15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15765045.36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正和解协商中,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先予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保留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7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晓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