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5039号原告王艳华。委托代理人苏丹、高照,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供热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元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华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供热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泽中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