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06民初2166号之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与于灵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于灵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166号之二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华山路588号。代表人:孙曙光,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香球,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灵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与被告于灵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 怡

审 判 员  王 群

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朱洁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