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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246号

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庞立冬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庞立冬,吉林省金程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246号申请执行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洋被执行人庞立冬,男,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金程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丁京本院在执行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庞立冬、吉林省金程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庞立东因另案被刑事拘留,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54584号债券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臣

审判员  郝国斌

审判员  谢如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 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