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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执154号

程佳阳与张春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佳阳,张春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程佳阳。被执行人张春广。申请执行人程佳阳与被执行人张春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本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 健

审判员 王天序

审判员 崔尔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XX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