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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安民二初字第172号

安平县鑫玺泽护栏网厂与孙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平县鑫玺泽护栏网厂,孙志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安民二初字第172号

原告:安平县鑫玺泽护栏网厂。住所地:安平县敬思村。

负责人:张彦路。

被告:孙志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鑫玺泽护栏网厂与被告孙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安平县鑫玺泽护栏网厂负担。

审判员  冯香暖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历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