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9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旧学前105号。负责人顾英姿,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洪,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扬,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顾艳军,男,汉族,1989年5月23日生,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阳光城市花园A区30-101。法定代表人邵明,该公司董事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与顾艳军、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姑苏商初字第00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顾艳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归还《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76437.81元,暂不产生利息和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11月26日,之后利息、滞纳金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方式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顾艳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5157元,如被告顾艳军未履行上述债务(包括诉讼费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有权就登记在被告顾艳军名下的牌号为苏E×××××汽车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顾艳军的上述债务(包括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顾艳军追偿;案件受理费18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40元,由被告顾艳军负担。因被执行人顾艳军、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除查得被执行人顾艳军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汽车苏E×××××外,未查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均已被其他法院先予查封。上述车辆因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分。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84034.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执行到位。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以上事实由财产查询材料及执行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查得被执行人顾艳军名下有汽车一套外,未查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车辆因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分,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姑苏商初字第00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邱福根
代理
审判员 刘艳林
代理
审判员 崔臻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泽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