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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1135号

王文锋与王卫国、焦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6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文锋,王卫国,焦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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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1135号申请执���人王文锋。被执行人王卫国。被执行人焦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锋与被执行人王卫国、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需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成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宗景

审判员  李连领

审判员  刘仰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