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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81执229号

赖建龙与刘志生、东兴市鲜保冷冻食品加工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赖建龙,刘志生,东兴市鲜保冷冻食品加工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81执229号申请执行人赖建龙。被执行人刘志生。被执行人东兴市鲜保冷冻食品加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法定代表人刘志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赖建龙与被执行人刘志生、东兴市鲜保冷冻食品加工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681民初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志生、东兴市鲜保冷冻食品加工投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赖建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志生、东兴市鲜保冷冻食品加工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新宇执行员  张祯奇执行员  黄剑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