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执17号申请人执行人: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企业已停产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出具终结本案执行申请书,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大勇执行员 庄德军执行员 杨廷满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答 杰 来源:百度搜索“”